當愛情走進婚姻,是彼此努力得來的美好果實。但接下來不僅得面對相處的磨合,你是否曾想過雙方的財產該如何配製?讓法律告訴我們該如何對等地擁有,而別因為財產的分配傷了甜蜜。

 

我們的財產,該怎麼分配?

 

天氣晴朗某個午後,幾個太太在一起喝下午茶、聊天互相交換情報。

陳太太起頭說道:「在我們家呀,我權利最大了,房子、車子、銀行存款,統統都是我的。」
林太太附和說著:「在我們家呀,表面上我先生最大,其實一切值錢的東西都是屬於我的。」
江太太不甘示弱地說:「我們家可是很公平的喔,房子屬於我的,但地皮是登記在我先生名下,比較公平吧!誰也不吃虧。」

陳太太問柯太太:「耶!你怎都不發表意見?你家的情形是怎樣啊?」
柯太太慢條斯理的說:「在我們家,只有動產歸我,不動產統統歸我先生。」柯太太才嘆了一口氣,無奈的說:「在我們家,所謂『動產』,指的就是我家那兩個精力旺盛的小鬼呀!」眾人不禁完爾失笑,天底下竟然有這樣的老公,這是什麼歪理啊!

夫妻財產制,相信許多夫妻並不知道自己在婚姻關係中,如何區分哪些屬於個人的,先生的財產我能請求嗎?在民法中,「物」是私權客體,也就是私權行使的對象。

 

所謂「物」,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,而有經濟價值之獨立物體。所以,「物」通常指有體物,權利不包括在內,至於人類的身體,基於保護人格之理由,當然不能被當成「物」來看待。故事中比喻動個不停的小孩為「動產」,自然是開玩笑的。

男女雙方結婚共組家庭,其財產組成結構,分為婚前財產(即夫妻結婚前所各自擁有之財產)、與婚後財產(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)及特有財產(即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、或者是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須之物品、夫或妻所受之贈與物,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之財產),並且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,選擇下列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:

【法定財產制】
為貫徹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之原則,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佈之民法親屬編中,對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有大幅修正;明文規定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惟如夫或妻之財產,無法界定究為婚前所有或婚後取得時,在無反證之前,均先推定為婚後財產;至於無法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則推定為夫妻婚後分別共有之財產。


【共同財產制】
夫妻的財產及所得,除了特有財產外,合併為共同財產,屬於夫妻公同共有。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,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,從其約定。


【分別財產制】
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,各有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男女雙方在結婚後要採行何種財產制,須審慎思考協調,夫妻財產制如果採行共同財產制、分別財產制,則其訂立、變更或廢止應訂立書面,且最好向法院為夫妻財產制之登記,如果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現今大多數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,所以都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。

 

透過法律的了解,讓我們在甜蜜的婚姻當中,享受彼此的溫暖幸福外,更能夠捍衛自己的財產權利,財產的分配不再是個難題!

 

捍衛自己的權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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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聯晟法網